Wednesday, August 14, 2019

租賃契約公證書所稱租期屆滿可否從寬解釋為包括終止租約之情形在內而聲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嗎?


會議次別: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民國 85 02

座談機關:
法律問題: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租賃物時,就所欠租金及租賃物各得強制執行,如承租人積欠租金之總額已達兩期以上,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並聲明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租約,嗣承租人仍未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出租得否本於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請承租遷讓房屋?

討論意見:

甲說:公證書所謂租期屆滿,應從寬解釋為包括終止租約之情形在內。本件出租人既已合法終止租賃契約,應認為得據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以免訟累。         
乙說: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執行名義,係以依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得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及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為限。本件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終止租賃契約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其內容既非請求租金,租期亦未屆滿,應認為不在前開公證書執行力之範圍,且此涉及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債權人另行起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採乙說。

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4 (85.10.09)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三)第 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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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打官司的文書證據怎麼在台灣辦理認證?


    在大陸打官司的文書證據怎麼在台灣辦理認證?

                    周家寅  公證人

  在台灣地區形成的民事訴訟證據如何正確地辦理認證在中國大陸供訴訟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境外形成的證據應當履行的證明手續分為兩種,即一般情形下的證明手續和特殊情形下的證明手續。所謂一般情形下的證明手續指的就是履行公證和認證手續。

 

 依中國大陸法制上的定義,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特殊證明活動。境外形成的證據首先必須經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予以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也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如何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規定,這些規定相對比較零散,變化也比較頻繁。對於在香港跟澳門地區形成的證據的公證證明問題,主要通過委託公證人制度進行辦理。對於在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首先應當經過台灣地區的公證機關(如公證人事務所)予以公證,並由台灣海基會根據1993429日簽訂的《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要將在台灣地區形成的民事訴訟證據正確地辦理公證後在中國大陸供訴訟使用,應注意以下幾點:

 

1.文書證據的部分通常是由台灣公證人辦理認證,事實證據(如網頁)的部分才例外地以公證的形式辦理。

2.至台灣的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時,要提出相關證據文書的正本,並確定在大陸訴訟繫屬的省份或直轄市,以處理海基會的副本寄送程序。

3.因副本寄送正常需時四周左右,當事人在台灣辦理文書證據公證時,宜先電洽公證人事務所詢問辦理公證時所需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耗費額外的補件時間。

4.公證費用原則上為每種文件新台幣500元,通常每種文件之正本副本合計作成一式五份,其中二份正本當場交當事人收執,持往大陸做訴訟證據使用。

5.當事人至公證人事務所辦妥公證後,公證人事務所會依程序將副本送往海基會,就此並不收取額外處理費用,當事人亦無須前往海基會,除非是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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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公證與認證要如何辦理


                 公證與認證要如何辦理


TEL:02-23140918 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

 

在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八十個以上的國家,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這種公證制度稱為拉丁公證制度。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當事人間有某一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之成立或存在。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其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或蓋章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簽章;或證明私文書的正本與影本完全相符。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可以公證或認證其相關私文書;對於過去已完成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則只能認證其相關私文書。

 

壹、為什麼要辦公證或認證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日趨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交錯,涉及權利義務的事項,每有爭執,甚至會對簿公堂。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分明,就可免除無謂的紛爭。公證的好處主要如下:

一、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住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私文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例如9711A應給付B新台幣500萬元)(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3)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如停車場),而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卷宗由公證人長期保存: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至少保存十年,不動產及親屬關係文書保存三十年,遺囑永久保存。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錄繕本。

四、促使當事人慎重行事:由於當事人須在公證人面前簽約,公證人依法會行使闡明權,說明公證後之法律上效果,促使當事人謹慎考慮,避免輕率決定,事後反悔。

 

 

 

 

貳、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公證事件的範圍甚廣,只要是民事法律行為及涉及私權的法律上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我國公證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文書。

 

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二、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三、關於結婚、訂婚、解除婚約、離婚、認領、監護、收養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

四、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

五、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六、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相關私文書。

一、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如網路侵權)、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二、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四、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如證據保全)

 

 

參、辦理公證或認證的時間與地點

 

1. 名稱、辦公時間、地點、電話: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捷運台大醫院站四號出口)

電話:02-23140918

網站:http://www.公證人.tw


2. 夜間、假日或外出辦理公證:

     

(1)逢夜間或例假日有必要辦理公證之民眾應事先  與公證人預約,且依法會加收二分之ㄧ公證費用。(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2)有必要時公證人得外出至當事人指定之場所辦理,但須加收差費五百元。(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請先以電話聯繫。

 

肆、辦理公證或認證應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案件種類:所有公證、認證案件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本人因故不能到場的話,可授權代理人到場。並提出本人的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發出的)及授權書(上面應蓋有本人的印鑑章)。公司負責人不能到場時則出具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授權書上蓋用該登記表上大小章,授權書可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網站下載。

2.請求人不識文字的,應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3.攜帶要公證或認證的契約書或私文書,通常準備一 式三份以上。

4.請求人為公司應攜帶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其他法人應攜帶法人證明文件。

5.過去的契約書及過去發生的私權事實只可能辦文書認證,不能公證。

6.凡涉及房屋租賃或借用的案件,請攜帶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向稅捐稽徵處申請)


    備有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多種房屋租賃契約書版本、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書、授權書及多種契約書例稿,可供參考。

 

■案件種類:房屋租賃契約及房屋借用契約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最近一期的房屋稅稅單或稅捐處出具的房  屋現值證明書一張。

2.出租(有償)或貸與(無償)共有房屋應由全體共有人到場;或由共有人出具蓋有印鑑章的同意書並附上印鑑證明書。

3.當事人可以約定房屋或保證金屆期不返還;租金或違約金到期不給付得經由法院強制執行。

4.公證費用計算方式:房屋現值與全部租金兩者中較高者對應至司法院頒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之;附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契約,公證費加二分之ㄧ計算。

 

■案件種類:公有宿舍使用借貸契約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機關首長得以公文授權代理人辦理宿舍借用。

2.契約至少一式三份且蓋有機關關防及借用人印章。

3.公有宿舍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4.貸與人(機關代理人)及借用人之身分證正本。

5.可至公證人事務所或預約在機關所在地辦理。

 

■案件種類: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無償借用契約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該筆土地的土地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及權狀影本。

2.出租或貸與共有的土地,應由全體共有人到場為出租人或貸與人,或由不願為契約當事人之共有人出具蓋有印鑑章的同意書,並附上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3.當事人可以約定租金到期不付時,或(非供建築或耕作用的)土地屆期不返還時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4.公證費約為:土地租賃契約以土地公告地價與全部租金兩者中取較高者加上保證金之總額為基準,土地無償借用契約以土地公告地價為基準,對應至司法院頒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之。上述契約附有逕受強制執行約定者公證費用依法須加二分之ㄧ計算。

 

■案件種類:結婚公證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先備妥下列文件:

(1)     結婚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     兩位年滿二十歲證人的身分證正本。

(3)     未滿二十歲的結婚人應有父母的同意。

(4)     現役軍人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的婚姻報告表。

(5)     外國籍結婚人的護照影本及單身證明書(需經該國駐我國或我國駐該國外交單位及我外交部驗證組驗證)

2.請於結婚日前攜帶上列1.的文件來電02-23140918與公證人預約。

3.結婚當天結婚人及兩位證人應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並(1) 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2) 外國人攜帶護照。(3)未滿二十歲結婚人的父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表示同意。

4.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才能辦公證結婚。

5.公證費一千元,英文證書另加翻譯費四百元。

 

■案件種類:遺囑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自己書寫的遺囑兩份以上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辦認證。

2.代筆遺囑:(1)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筆人一人筆記,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作成。(2)攜帶作好的遺囑二份以上,遺囑人、代筆人及兩位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辦認證。

3.公證遺囑:遺囑人及其指定之兩位年滿二十歲無親屬關係的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

4.繼承人、受遺贈人及他們的配偶、直系血親不可以當見證人。

5.遺囑人處分遺產應注意民法繼承人特留分之規定。如不明瞭公證人會解說特留分相關規定及法律上效果。

6.攜帶記載有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一份。

7.遺囑如果涉及房屋及土地的話,應攜帶房屋或土地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及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各一份。

8.遺囑內容如果涉及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話,應附存款簿封面影本或定期存單影本。

9.遺囑公證辦理較費時,最好事先與公證人約定時間。

10.公證費用:遺囑處分財產價值對應至司法院頒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之。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認證費用減

半。

 ■案件種類:涉外文書認證(如移民、開戶、留學、投資)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要認證的中外文私文書原本、各種證書中外文原本到場。(外國文書在國內使用應先經外交驗證)

2.瞭解外文文書內容的人,可以自己到場作簽名認證。若不瞭解最好附上英文或中文譯本。

3.翻譯文書,由翻譯人到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認證。請求人或譯者應帶身分證正本及被翻譯之中外文書正本。

4.英文以外的外文翻譯文書由譯者在公證人前擔保翻譯內容無誤後,始得辦理認證。

5.涉外文書認證種類繁雜,若有疑問請電洽02-23140918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案件種類:中文單身切結書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最近七日內戶籍謄本五份及印章至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律衡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若曾離婚或原配偶死亡應另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五份或死亡證明書五份。

 

■案件種類:英文單身宣誓書(單身證明)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護照英文姓名、最近七日內戶籍謄本五份親自至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律衡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若曾離婚或原配偶死亡應另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五份或死亡證明書五份。公證費用為750元。

 

■案件種類:英文出生宣誓書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自己及父母護照英文姓名、最近七日內戶籍謄本五份至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律衡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若本人不能到場時,得由父或母一人到場為宣誓人辦理之。公證費用為750元。

 

■案件種類:信函認證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攜帶預先寫好需要寄送的文件至少一式三份(按收 件人人數增加份數)

  2.文件內容需合法,且無謾罵恐嚇詞句;並載明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住址。

3.寄件人簽名後,由公證人寄給對方,可保存寄信的證據,並發生法律效力。

4.公證費用為500元。

 

■案件種類:赴大陸地區使用之文書認證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要認證的私文書或公文書正本到場。

2.需認證文件之正本或副本應準備至少一式五份。

3.請求人或代理人應帶身分證正本到場辦理。

4.請求人為公司,公司負責人不能到場辦理時,則代理人應出具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授權書上蓋用該登記表上大小章,授權書可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網站下載。

5.公證費用為500元。

6.赴大陸地區使用之文書認證種類繁雜,若有疑問請電洽02-23140918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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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公證實務上文書驗證與文書認證有甚麼不一樣?


     公證實務上文書驗證與文書認證之比較

               周家寅  公證人

 

 
文書驗證
文書認證
文書驗證與認證之定義
文書驗證:指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有關文書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申請,以比對簽章式樣或其他適當方法查驗後,證明文書製作人、有權簽字人或公證人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之程序。
 
文書認證:
指公證人證明私文書之簽章屬實,或證明公文書之形式上真正(限境外使用),或證明公私文書之正影本相符。
公證法第101
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真正。
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為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其事由。
申請驗證或認證之主體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申請驗證或認證之客體(與公證人認證文書申請驗證有關者)
申請驗證文書上公證人簽章之真正
1.  私文書之簽章之真正:請求人不一定是被認證私文書上簽章之人,例如公司發出之在職證明、私立醫院診所發出之出生證明、私立院校發出之畢業證書等。
 
2.  公文書之形式上真正: 請求人一定不是被認證公文書上簽章之人,例如公家機關發出之公函、證明書等。
 
3.公私文書之正影本相符:與請求人簽章是否真正無關,認證之客體為正影本相符之事實(公證人附帶須審酌公私文書之形式上真正)
申請人與請求人之關係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不一定是認證事件之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不一定是申請驗證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申請人與請求人應由何人到場提出申請或請求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為申請人到場,或由其代理人到場提出申請,應於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申請由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委任書。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為請求人到場提出請求,或由其代理人到場提出請求,應由到場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在認證請求書上簽名,請求人如未到場,不需在認證請求書上簽名。(公證法第三條)
公證法第三條所稱其他關係人適格與否之判斷,由公證人依職權裁量之。其他關係人可能係親屬、受僱人、繼受人、繼承人、認證文書上有記載其姓名之利害關係人等均屬之。
申請人與請求人應提出何種身分證件申請或請求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現行有效之護照、國民身分證、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團體者,其設立登記證明。
由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另檢具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資格證明文件。
依前條後段但書規定以郵寄方式申請者,第一項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以影本代替。
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人以中文姓名申請者,應檢具現行有效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但我國護照已逾期者,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國內戶籍謄本及外國護照、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公證法第73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
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應令其提出護照、其本國使領館出
具之證明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公證法第76條第1
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
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公證法第107條規定認證準用上述公證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認證文書之請求人未親自到場時,由代理人請求者,應適用公證法第73條之規定,提出請求人代理人自己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指代理人),但不用提出未到場請求人之身分證明,而是應提出依公證法第762項或第3項做成之授權書。
文書驗證與文書認證之申請人或請求人及其代理人與驗證或認證事務之關係(與公證人認證文書申請驗證有關者)
1.申請人是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請求驗證公證人簽章之真正
2.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現行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為申請者,應另檢具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資格證明文件。
3.驗證時申請人不一定是當事人,可能是關係人,但認證時請求人可能是當事人自己。
 
1.  請求人是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請求認證請求人自己或第三人簽章之真正,或公文書之真正或公私文書正影本相符
2.  只有到場人有提出身分證明正本之義務,到場人可能是請求人,也可能是代理人
3.  認證時請求人不一定是當事人,可能是關係人,但驗證時申請人可能是當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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