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4, 2019

在台灣的公證與認證要如何辦理


                 公證與認證要如何辦理


TEL:02-23140918 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

 

在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八十個以上的國家,公證與認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這種公證制度稱為拉丁公證制度。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當事人間有某一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之成立或存在。認證則是由公證人證明其一特定私文書上的簽名或蓋章確實是由當事人本人所簽章;或證明私文書的正本與影本完全相符。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可以公證或認證其相關私文書;對於過去已完成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則只能認證其相關私文書。

 

壹、為什麼要辦公證或認證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日趨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交錯,涉及權利義務的事項,每有爭執,甚至會對簿公堂。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分明,就可免除無謂的紛爭。公證的好處主要如下:

一、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住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私文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例如9711A應給付B新台幣500萬元)(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3)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如停車場),而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卷宗由公證人長期保存: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至少保存十年,不動產及親屬關係文書保存三十年,遺囑永久保存。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錄繕本。

四、促使當事人慎重行事:由於當事人須在公證人面前簽約,公證人依法會行使闡明權,說明公證後之法律上效果,促使當事人謹慎考慮,避免輕率決定,事後反悔。

 

 

 

 

貳、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公證事件的範圍甚廣,只要是民事法律行為及涉及私權的法律上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我國公證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文書。

 

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二、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三、關於結婚、訂婚、解除婚約、離婚、認領、監護、收養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

四、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

五、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六、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相關私文書。

一、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如網路侵權)、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二、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四、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如證據保全)

 

 

參、辦理公證或認證的時間與地點

 

1. 名稱、辦公時間、地點、電話: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捷運台大醫院站四號出口)

電話:02-23140918

網站:http://www.公證人.tw


2. 夜間、假日或外出辦理公證:

     

(1)逢夜間或例假日有必要辦理公證之民眾應事先  與公證人預約,且依法會加收二分之ㄧ公證費用。(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2)有必要時公證人得外出至當事人指定之場所辦理,但須加收差費五百元。(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請先以電話聯繫。

 

肆、辦理公證或認證應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案件種類:所有公證、認證案件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本人因故不能到場的話,可授權代理人到場。並提出本人的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發出的)及授權書(上面應蓋有本人的印鑑章)。公司負責人不能到場時則出具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授權書上蓋用該登記表上大小章,授權書可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網站下載。

2.請求人不識文字的,應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3.攜帶要公證或認證的契約書或私文書,通常準備一 式三份以上。

4.請求人為公司應攜帶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其他法人應攜帶法人證明文件。

5.過去的契約書及過去發生的私權事實只可能辦文書認證,不能公證。

6.凡涉及房屋租賃或借用的案件,請攜帶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向稅捐稽徵處申請)


    備有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多種房屋租賃契約書版本、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書、授權書及多種契約書例稿,可供參考。

 

■案件種類:房屋租賃契約及房屋借用契約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最近一期的房屋稅稅單或稅捐處出具的房  屋現值證明書一張。

2.出租(有償)或貸與(無償)共有房屋應由全體共有人到場;或由共有人出具蓋有印鑑章的同意書並附上印鑑證明書。

3.當事人可以約定房屋或保證金屆期不返還;租金或違約金到期不給付得經由法院強制執行。

4.公證費用計算方式:房屋現值與全部租金兩者中較高者對應至司法院頒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之;附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契約,公證費加二分之ㄧ計算。

 

■案件種類:公有宿舍使用借貸契約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機關首長得以公文授權代理人辦理宿舍借用。

2.契約至少一式三份且蓋有機關關防及借用人印章。

3.公有宿舍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4.貸與人(機關代理人)及借用人之身分證正本。

5.可至公證人事務所或預約在機關所在地辦理。

 

■案件種類: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無償借用契約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該筆土地的土地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及權狀影本。

2.出租或貸與共有的土地,應由全體共有人到場為出租人或貸與人,或由不願為契約當事人之共有人出具蓋有印鑑章的同意書,並附上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3.當事人可以約定租金到期不付時,或(非供建築或耕作用的)土地屆期不返還時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4.公證費約為:土地租賃契約以土地公告地價與全部租金兩者中取較高者加上保證金之總額為基準,土地無償借用契約以土地公告地價為基準,對應至司法院頒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之。上述契約附有逕受強制執行約定者公證費用依法須加二分之ㄧ計算。

 

■案件種類:結婚公證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先備妥下列文件:

(1)     結婚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     兩位年滿二十歲證人的身分證正本。

(3)     未滿二十歲的結婚人應有父母的同意。

(4)     現役軍人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的婚姻報告表。

(5)     外國籍結婚人的護照影本及單身證明書(需經該國駐我國或我國駐該國外交單位及我外交部驗證組驗證)

2.請於結婚日前攜帶上列1.的文件來電02-23140918與公證人預約。

3.結婚當天結婚人及兩位證人應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並(1) 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2) 外國人攜帶護照。(3)未滿二十歲結婚人的父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表示同意。

4.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才能辦公證結婚。

5.公證費一千元,英文證書另加翻譯費四百元。

 

■案件種類:遺囑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自己書寫的遺囑兩份以上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辦認證。

2.代筆遺囑:(1)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筆人一人筆記,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作成。(2)攜帶作好的遺囑二份以上,遺囑人、代筆人及兩位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辦認證。

3.公證遺囑:遺囑人及其指定之兩位年滿二十歲無親屬關係的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

4.繼承人、受遺贈人及他們的配偶、直系血親不可以當見證人。

5.遺囑人處分遺產應注意民法繼承人特留分之規定。如不明瞭公證人會解說特留分相關規定及法律上效果。

6.攜帶記載有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一份。

7.遺囑如果涉及房屋及土地的話,應攜帶房屋或土地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及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各一份。

8.遺囑內容如果涉及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話,應附存款簿封面影本或定期存單影本。

9.遺囑公證辦理較費時,最好事先與公證人約定時間。

10.公證費用:遺囑處分財產價值對應至司法院頒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之。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認證費用減

半。

 ■案件種類:涉外文書認證(如移民、開戶、留學、投資)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要認證的中外文私文書原本、各種證書中外文原本到場。(外國文書在國內使用應先經外交驗證)

2.瞭解外文文書內容的人,可以自己到場作簽名認證。若不瞭解最好附上英文或中文譯本。

3.翻譯文書,由翻譯人到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認證。請求人或譯者應帶身分證正本及被翻譯之中外文書正本。

4.英文以外的外文翻譯文書由譯者在公證人前擔保翻譯內容無誤後,始得辦理認證。

5.涉外文書認證種類繁雜,若有疑問請電洽02-23140918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案件種類:中文單身切結書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最近七日內戶籍謄本五份及印章至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律衡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若曾離婚或原配偶死亡應另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五份或死亡證明書五份。

 

■案件種類:英文單身宣誓書(單身證明)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護照英文姓名、最近七日內戶籍謄本五份親自至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律衡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若曾離婚或原配偶死亡應另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五份或死亡證明書五份。公證費用為750元。

 

■案件種類:英文出生宣誓書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自己及父母護照英文姓名、最近七日內戶籍謄本五份至台北市襄陽路六號六樓律衡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若本人不能到場時,得由父或母一人到場為宣誓人辦理之。公證費用為750元。

 

■案件種類:信函認證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攜帶預先寫好需要寄送的文件至少一式三份(按收 件人人數增加份數)

  2.文件內容需合法,且無謾罵恐嚇詞句;並載明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住址。

3.寄件人簽名後,由公證人寄給對方,可保存寄信的證據,並發生法律效力。

4.公證費用為500元。

 

■案件種類:赴大陸地區使用之文書認證

□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

1.請攜帶要認證的私文書或公文書正本到場。

2.需認證文件之正本或副本應準備至少一式五份。

3.請求人或代理人應帶身分證正本到場辦理。

4.請求人為公司,公司負責人不能到場辦理時,則代理人應出具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授權書上蓋用該登記表上大小章,授權書可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網站下載。

5.公證費用為500元。

6.赴大陸地區使用之文書認證種類繁雜,若有疑問請電洽02-23140918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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