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30, 2021

台灣及大陸辦理民間借款公證時之注意事項

辦理民間借款公證的注意事項(中國大陸) 2016-01-27 由 法制網 發表于財經 1.民間借貸公證,應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和保證人有能力擔保的證明,抵押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共有人夫妻關係證明,借款協議或抵押借款協議文本,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民間借貸協議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否則,按照無利息借貸處理。 3.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莫貪高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為誘餌借款或非法集資。根據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借貸利率,因利率發生爭議可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不能超過同期央行基準利率的4倍。 5.核對身份,問清是個人還是其單位借款。如債務人身份不明,在訴訟中,就有可能在單位借款與個人借款之間相互推諉,給實現債權帶來麻煩。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finance/z6zkmq3.html 辦理民間借款公證的注意事項(台灣) 1.民間(親人間或朋友間或私人間)借貸公證,應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向公證人提交下列材料: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借款契約書(公證人可協助草擬)及連帶保證人(如有)的身份證明和連帶保證人的身份證明,抵押物(如有)所有權證明(權狀或登記謄本)及價值證明(稅單或現值證明),抵押物共有人(如有)同意抵押的書面,共有人權利證明,借款帳戶資料或本票、支票,及公證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資料。 2.民間消費借貸契約或協議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其數額、利率及給付時期。 3.民間消費借貸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債權人可以持公證人公證時之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借貸利率,但依照新修正通過之民法規定不能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 5.公證人會協助核對當事人身份其協助立約人確認契約內容,但債務人是否有資力還款,則應由債權人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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