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4, 2019

在大陸打官司的文書證據怎麼在台灣辦理認證?


    在大陸打官司的文書證據怎麼在台灣辦理認證?

                    周家寅  公證人

  在台灣地區形成的民事訴訟證據如何正確地辦理認證在中國大陸供訴訟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境外形成的證據應當履行的證明手續分為兩種,即一般情形下的證明手續和特殊情形下的證明手續。所謂一般情形下的證明手續指的就是履行公證和認證手續。

 

 依中國大陸法制上的定義,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特殊證明活動。境外形成的證據首先必須經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予以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也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如何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規定,這些規定相對比較零散,變化也比較頻繁。對於在香港跟澳門地區形成的證據的公證證明問題,主要通過委託公證人制度進行辦理。對於在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首先應當經過台灣地區的公證機關(如公證人事務所)予以公證,並由台灣海基會根據1993429日簽訂的《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要將在台灣地區形成的民事訴訟證據正確地辦理公證後在中國大陸供訴訟使用,應注意以下幾點:

 

1.文書證據的部分通常是由台灣公證人辦理認證,事實證據(如網頁)的部分才例外地以公證的形式辦理。

2.至台灣的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時,要提出相關證據文書的正本,並確定在大陸訴訟繫屬的省份或直轄市,以處理海基會的副本寄送程序。

3.因副本寄送正常需時四周左右,當事人在台灣辦理文書證據公證時,宜先電洽公證人事務所詢問辦理公證時所需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耗費額外的補件時間。

4.公證費用原則上為每種文件新台幣500元,通常每種文件之正本副本合計作成一式五份,其中二份正本當場交當事人收執,持往大陸做訴訟證據使用。

5.當事人至公證人事務所辦妥公證後,公證人事務所會依程序將副本送往海基會,就此並不收取額外處理費用,當事人亦無須前往海基會,除非是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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