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偷吃被抓到女方選擇原諒該如何藉由公證以確保女方未來婚姻生活權益呢?
婚姻協議書(例稿)
王小凱 (以下簡稱男方)
立協議書人
丁小玲 (以下簡稱女方)
立協議書人雙方為夫妻關係,目前共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本甚和睦,然女方日前發現男方自女方懷孕後,曾與18名女子發生性行為18次,男方深知此事傷害雙方信任關係甚重,並對婚姻家庭生活有難以磨滅之傷害,對此深感悔悟,亦感念女方對於此件事件之寬容,經雙方溝通、討論、思量再三,於自由意志下訂立本件婚姻協議書,約定條款如下:
一、
男方知悉本次違反忠貞義務之上開事件,傷害女方身體健康及心理甚鉅,針對本次事件,男方同意給付女方新台幣(下同)800萬元,作為賠償金。但女方同意前揭款項得匯入女方指定之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銀行帳戶中,作為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未來出國留學基金,雙方約定本賠償金之給付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13年1月1日。
二、
雙方約定,倘未來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再與他人有不正交往之行為(包括肉體、言語或精神上之出軌行為),其事實經法院民事或刑事任一判決確定(含民事案件雙方於法院簽署和解筆錄之情況)者,每違反一次除法院判決或雙方達成和解之賠償金額外,男方須另給付女方10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
為確保雙方之身體健康,男方同意每年依女方要求及指定之檢驗項目自費進行健康檢查,並將檢驗報告提供予女方,且於男方相關性病根治前,男方應完全尊重女方之性自主權。
四、
為使女方安心重建婚姻信任,男方願提供其手機及電子郵件帳號、密碼予女方,給予女方有檢查手機訊息、通訊軟體、信件等監督權利,並同意女方得使用定位相關軟體追蹤其行蹤。
五、
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之決定,包括但不限於居住、教育、金融、醫療、教養方式等,由女方決定。
六、
家庭生活費部分:男方自簽署本協議書後起,依下列方式給付女方家庭生活費用:
(一) 民國(下同)108年12月至112年12月:每月7萬元。
(二) 112年1月至116年12月:每月8萬元。
(三) 116年1月至120年12月:每月9萬元。
(四) 120年1月至137年12月:每月10萬元。
(五) 前揭家庭生活費男方應於每月25日前,逕行匯入女方位於台北富邦銀行之帳戶中。
(六) 雙方約定,本條由男方給付之家庭生活費用,倘女方於支付家庭開銷後尚有剩餘,則就剩餘部分,視為男方贈與女方所得,於雙方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計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項目中。
(七) 本條家庭生活費於雙方同居或分居情況下均有適用。
七、
雙方約定,未來倘若離婚,則本協議書中第六條所約定之家庭生活費用,應轉為女方之贍養費,男方須繼續支付。
八、
夫妻住所部分:
(一) 男方同意於雙方未來若租賃房屋時,支付該住所之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等費用。
(二)
雙方約定,未來購置之不動產應登記於女方名下,貸款由男方支付,該不動產視為女方因贈與原因取得,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該房地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項目中。
九、
本協議條款中,倘有一部無效之情況,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去除該無效之條文後,其他條文對雙方仍生效力。
十、
本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及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各執一份為憑;雙方同意就本協議辦理公證,並就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部分約定得逕受強制執行,但若簽署後未辦理公證不影響本協議之效力。
立協議書人
男方 姓 名:王小凱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地 址:
女方 姓 名:丁小玲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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