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文件公證認證及使領館驗證程序
境外公司文件公證認證及使領館驗證程序
周家寅 公證人
一、設立註冊境外公司及開立銀行帳戶文件之公證要求
因應國際洗錢防制措施及法規日益嚴格之情形,設立境外公司程序中有一重要的核實證明文件真實性要求,通常會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一)個人身分證件或護照認證
須對境外公司董事或股東(實質受益人)的護照或身分證件真實性核對確認,但依據不同國家法令的要求,部份國家會要求該文件必須經公證人核實公證或認證。
護照或身分證件真實性核對確認在公證(認證)時有三種可能方式:
1. 護照及身分證僅需證明與正本相符,由公證人予以證明
2. 護照及身分證除需證明與正本相符,身分證還須作成英譯本(供屬於英語系國家之境外公司主管機關審認),由公證人予以證明
3. 護照及身分證僅需證明與正本相符,且由公證人證明出現在公證人面前之證件持有人本人與證件照片上容貌相符。(依照不同國家境外公司主管機關之要求註記)
(二)地址(住居所)證明認證
要求提供證明居住地址之文件並經過公證人證明,通常為信用卡帳單、水電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等。
地址證明在公證(認證)時有三種可能方式:
1.公證人直接就信用卡帳單、水電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之正本或影本予以認證(文件上需有發證章或收款章)
2.公證人間接就信用卡帳單、水電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之地址聲明書(中文版或英文版均可)予以認證(文件可以沒有發證章或收款章),將信用卡帳單、水電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作為聲明書之附件
3. 公證人間接就信用卡帳單、水電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之翻譯本(英文或其他語文)予以認證(地址證明文件需有發證章或收款章),將信用卡帳單、水電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作為翻譯本之附件
(二)境外公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等認證
如果境外公司的代表董事在台灣公證人面前簽署境外公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等文件,可持境外公司法人證明及董事證明及董事個人之身分證明,至公證人處辦理簽名認證。(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訊請洽公證人事務所)
二、外交單位認證(驗證)經公證人認證後之流程
各國境外公司的董事、股東身分證明及地址證明、公司設立註冊文件、董事會決議或授權書等,若要在國内或國外使用時,各國政府通常會要求該公司相關文件必須經該國當地之公證人認證後,再視各國不同情況送至外交單位驗證。由於我國邦交國家較少,因此認證及驗證後的文件可能必須再轉送至鄰近邦交國的駐外使領館認證,時間及流程相對來說較久,可洽詢相關代辦業者提供代送驗證服務。
三、境外公司相關文件公證認證之公證人事務所聯絡方式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公證人 周家寅
公證人 丁惠貞
公證人 詹晉良
公證人 鄭志勝
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 TEL: (02)23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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