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3, 2019

各國公證法上認證制度之比較


 

各國公證法上認證制度之比較     
 
  周家寅 公證人 www.公證人.tw

 

 
我國公證法
拉丁公證國家或地區法制
美國
英國
公證人英文職稱
現為notary public,實則我國公證法採拉丁公證法制,公證人應稱為notary
notary(加拿大魁北克公證人法第21條)
大多數州的公證人稱為notary public
 
路易西安那州、加利福尼亞州、阿拉巴馬州及佛羅里達州有拉丁公證制之公證人,稱為
civil notarycivil law notarylatin notaryinternational notarynotary
notary public
notary
英格蘭或威爾斯的公證人分為神職公證人(ecclesiastical notary)與普通公證人(ordinary notary)。
認證制度有無
有,但不完全等同於英美法上之認證制度。
有,但有法令加以限制其得辦理之種類,且公證人仍要審查內容是否合乎法令,參見德國證書法第39條及同法第40條、義大利公證法第72條及奧地利公證法第79條。
有,其得認證所有文件,因其公證人未受法律訓練,作用僅在確認親自到場文件簽署人之身分及其簽名。
有,但通常是用於持往海外使用之文書。
得辦理認證之公證人(外交領事認證除外)
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及兼辦認證之律師
公證人
公證人,包括大多數州的notary public及少數州的拉丁公證制之公證人。
普通公證人(ordinary notary),包括律師公證人及代書公證人
公證人職權是否僅限於認證簽名蓋章
否,除兼辦認證之律師外可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
否,除法定的認證職權外可辦理公證事務。
是,主要職權僅認證親自到場當事人之簽名。例外由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509條規定,票據拒絕證書(protest)得由公證人作成。
否,英國公證人除了證明宣誓書或其他私文書之簽名屬實外,尚得證明正影本相符、證明外國文書之翻譯本、制作船舶海事報告證明書等。
可否由代理人到場辦理認證
視認證事件性質及文書形式要求而定。
否,應在公證人前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德國證書法第40條第1項;義大利公證法第72條第1項)。
否,簽名人親自在notary public面前簽名於私文書上 (宣誓證書jurat certificate)或承認該私文書上之簽名為其簽名 (承認證書acknowledgement certificate)。參見美國200291日模範公證法(model notary act)第51條)
否,應親自到場在公證人前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
可否認證正影本相符
可(公證法第101條第3項)但依法應審認該文書為真正
可,但通常係一種公證的證明,有些國家(如德國)可以用認證方式處理,有些國家僅用公證書加以證明。
各州不同,有拉丁公證制之公證人的各州多可,非採拉丁公證制之各州則不相同。
可,參見英國1971年代理權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71)第3條第1
辦理認證之公證人應否具備法律專業知識
是。(公證法第22條、第25條)
是。(德國公證人法第3條、第4條;奧地利公證法第6條;加拿大魁北克公證人法第10條;義大利公證法第5條;西班牙公證人職業法第10條)
否。美國notary public就所認證文書內容不被允許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律師兼辦認證者提供法律諮詢係基於律師之角色,與認證事務無關。
是。公證人必須通過有關機構(現為劍橋大學)所舉行之學程,取得「公證實務證書」(Diploma in Notarial Practice),英國公證人要在考試上就歐盟法律、民商法及公證實務達到及格之水準始可申請擔任公證人。
公證人辦理認證應否繳納保證金或參加職業保險
是,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第32條應參加責任保險,兼辦認證之律師尚無明文規範,應一體適用。
是,韓國公證人法第18條規定公證人應繳納身分保證金始得執行職務。奧地利公證人法第三章第22條至30條就公證人之責任賠償保險設有詳細規範。義大利公證法第18條以下規定公證人應繳交一定數額之保證金始得執行職務。義大利公證人得自行另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是,美國各州大多規定,公證人在登記執業時均需繳納身分保證金(surety bond),如伊利諾州為美金五千元,加州為一萬五千元美金,美國模範公證法第33條規定身分保證金為二萬五千元美金。職業責任保險則為公證人得選擇投保,非強制性。
是,英國公證人應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額為十萬英鎊。參見1982年英國公證人執業規則(public notariespractising certificatesrules 1982)第10條至第13條之規定(1999年修正通過之條文)。
認證文件內容公證人應否審查是否符合法令
是。(公證法第70條)
是。(德國證書法第40條第2項、韓國公證人法第59條準用同法第25條)
否。但公證人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該公證行為或相關事務違法,應拒絕公證。參見美國200291日模範公證法(model notary act)第53條(b)(1)之規定。
是。公證人在職權行使時對所認證事件負有注意義務及勤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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