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26, 2019

那些事項可以透過公證來預防紛爭或保存證據


    那些事項可以透過公證來預防紛爭或保存證據

                                    周家寅 公證人

  可以藉由公證方式來預防紛爭或保存證據的事項非常的多,舉凡涉及私權之民事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皆可藉由公證或認證的方式來取得證據力或執行力,其法律效力與費用,不論是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人所作成者均為相同,且依法公證人得受理之事務不受土地管轄之限制,民間公證人可以提供民眾更便利且有效率的法律服務。而民間常見的公證或認證事項有:

一、 結婚(國外證明用)、親屬(移民或繼承用)、繼承(國外或大陸地區用)、遺囑(涉及國內動產或不動產之處分)、出生(國外移民或留學用)及單身證明(結婚或置產用)

二、 學歷(越南辦理工作證用或移民、留學用)

三、 移民(常見使用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新加坡、澳洲等國家)

四、 居留(辦理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良民證公證等)

五、 留學(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出生證明等)

六、 海峽兩岸文書公證認證(包括訴訟、投資、繼承、收養、結婚或離婚等)

七、 動產租賃(汽車租賃、機具租賃)

八、 不動產租賃(房屋租賃、土地租賃、廠房租賃、攤位租賃) (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公證後若有違約可直接逕受強制執行不必再行訴訟)

九、 涉及金錢給付(贍養費或扶養費)之離婚協議。(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公證後若有違約可直接逕受強制執行不必再行訴訟)

十、 質物(如股票)及抵押物(如飛機)之拍賣

十一、         使用借貸或金錢借貸之契約或還款協議(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公證後若有違約可直接逕受強制執行不必再行訴訟)

十二、         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

十三、         涉及金錢給付之和解契約或協議(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公證後可若有違約直接逕受強制執行不必再行訴訟)

十四、保證、合夥、承攬、委任、僱傭、贈與、合會契約及不動產之移轉設定

十五、承諾書、同意書、切結書、聲明書、信函認證及任何國內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要求公、認證之文書

十六、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或保險法等商事法上法律行為或事實

十七、公、私文書翻譯本簽名認證,婚姻關係及出生證明宣誓書

十八、中英(外)文文書之簽名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影本、繕本與原本、正本相符之認證、中英(外)文翻譯文書之認證

十九、還有一些情形亦可以透過私權事實公證來保存證據及判定責任歸屬,例如:

(1)房屋或土地現況、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商品販賣事實等,因為此等事證具有即時性與不固定性,可透過公證人以親身見聞之方式,將不動產現況或商家販賣侵權商品等事實,予以記錄及保存,並依法作成公證書,以用做日後向有關單位或是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實質證據。

(2)在網際網路上侵害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或妨害名譽之事實,可將涉及侵害權利之網站、網頁、圖片、文字或程式,透過公證人之親身見聞體驗,證明確為他人侵害之行為,並將該網站、網頁、圖片、文字或程式予以存檔或列印保存,作成公證書,在日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時,即具有強有力之實質證據力。反之,若未經公證,主張權利之原告必須對於侵害事實存在之真實性負舉證責任。

 

(3)銀行保管箱破箱啟封(對於保管箱租約期滿者銀行有權會同公證人將保管箱破箱,檢視其內存放財物情形並另予記錄封存)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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