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3, 2019

兩岸文書公證法令彙編


兩岸文書公證法令彙編

 

司法部公證司關於臺灣居民申辦公證如何確認身份的復函 95〕司公函059

北京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

  你處京司公(95)37號“關於辦理向臺灣銷售商品房公證中如何確認買受人身份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臺灣居民向大陸申辦公證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親自到大陸申辦;一種是當事人委託大陸代理人申辦。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辦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臺灣證照;委託代理人申辦,除代理人應提交有關證明外,還應提交當事人的臺灣身份證、戶籍登記全部謄本。上述證件如系複印件,必須經公證證明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證詞和被證明的文書中不得出現“中華民國”字樣。另外,在辦理向臺灣銷售商品房公證時應嚴格審查銷售單位是否具有向臺灣銷售商品房的資格。

 

司法部公證司關於涉台繼承時效的通知 95〕司公函05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據悉臺灣當局對大陸地區居民繼承臺灣地區居民的遺產的時效有所變動。現將涉台繼承時效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陸的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的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

  二、繼承臺灣現役或退役人員(指由臺灣主管單位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的遺產,應于繼承開始時起四年內提出。

  三、前兩項的被繼承人在1992918日前死亡的,繼承時效自該日起計算。

  四、對1992918日前死亡的去台老兵的遺產繼承已延至明年918日時效屆滿,請各地在有限的時間內抓緊配合有關部門查找繼承人,並實事求是地為繼承人辦理好有關公證。

 

 

司法部公證司關於發往臺灣使用的死亡公證書須載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地的通知 97〕司公字0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從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凡發往臺灣使用的死亡公證書應載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具體證詞為: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或縣)××(或村)),於××××年×月×日在××省××市(或縣)因××(死亡原因)死亡。

 

司法部關於為已故去台老兵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通知 司辦字〔19963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

  近來,各地公證機關認真辦理去台老兵遺產繼承公證,對保護大陸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鑒於涉台老兵遺產繼承時效將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涉台老兵遺產繼承公證工作,把此項工作當成一件重要的公證事項來抓。要認真執行司法部關於涉台繼承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認真執行《司法部關於為已故去台老兵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緊急通知》(司發通056)和《司法部公證司關於涉台老兵遺產繼承公證中有關問題的函》(司公函005),認真尋找老兵遺產的繼承人,依法處理遺產。要抓緊辦理涉台繼承公證書的查證工作,盡可能在《協議》規定的時限範圍內答復海基會。

  二、辦理涉台繼承公證,要高度負責,堅持真實、合法、實事求是的原則,申請人一般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辦,委託他人申辦的應有委託書並說明不能親自申辦的理由。公證處對各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都要認真核實,防止出現錯證和假證,更不能弄虛作假。

  三、要加強涉台公證工作的請示彙報。涉台繼承公證政策性強,涉及問題複雜,因此,重大情況要及時上報,按上級決定的意見辦,不得擅自做變通規定。有關情況要如實報告上級機關,不能隱情不報。

  四、委託臺灣律師或有關人員辦理繼承事宜,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請公證處推薦時,公證處應慎重選擇推薦執業素質良好的律師。

 

司法部關於辦理臺胞在大陸繳納稅款公證的通知 96〕司公字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目前,部分公證處為臺胞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出具的公證書形式不一,為規範公證書格式和方便當事人的使用,現就辦理臺胞在大陸交納稅款公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公證處為臺胞辦理在大陸繳納稅款公證,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出具公證書,證詞為:根據××稅務部門納稅記錄記載,茲證明×××(指納稅人姓名或企業名稱)於××××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個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人民幣××××元×角×分,個人(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為人民幣××××元×角×分,已於××××年×月×日繳納完畢。

 

司法部公證司關於為臺胞在大陸死亡辦理公證事的通知 96〕司公字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根據國台發(1996)10號《關於臺灣同胞在大陸死亡善後處理辦法》中關於公證方面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死亡公證

  申辦臺胞在大陸的死亡公證書,公證處應根據以下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死亡證明。

  1.正常死亡,提供縣級以上醫院或者授權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員,在案件偵查、審理、執行期間正常死亡的,提供辦案機關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辦案機關沒有法醫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

  3.非正常死亡,提供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法醫出具的相關鑒定書。

  二、辦理遺物清點公證

  清點遺物,應有死者家屬或其代表和大陸有關部門人員在場。遺物清點必須造冊,列出清單,清點人均應簽字。公證人員參加清點遺物結束後,應出具遺物清點公證書。公證書應寫明,清點時間、清點場所、參加清點的在場人員(包括公證人員、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對誰的遺產進行了清點,公證書主要證明各清點單所列財產及清點人在清單上的簽名、蓋章均屬實。

  三、辦理遺物移交公證

  辦理遺物移交公證,公證人員應認真審查遺物移交人與接收人的身份、資格和移交書。移交書應注明移交時間、地點、在場人、物品種類、件數等。移交完畢,移交人和接收人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名、蓋章。公證書應證明移交人與接收人於什麼時間、地點在公證員面前進行遺物移交並在移交書上簽名、蓋章。

 

司法部關於辦理涉台公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司發通〔199507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

  最近,浙江、陝西等地請示關於辦理涉台公證的有關問題。經商國台辦,現答復如下:

  一、有關公證事項受理的問題

  1()

  2()

  3.回大陸定居的原臺灣居民的“臺灣證照”、“臺灣居民來住大陸通行證”被我公安機關收存,現當事人申辦證件被收存公證,公證處可予受理(公證書格式見附件)

  4.辦理印鑒、簽名屬實和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項,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和公證書格式的規定出具公證書。凡規定應出具實體性公證書的,下應出具印鑒、簽名屬實或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書。對各級黨組織、安全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規定可以對外的除外)等部門的印鑒出具的文書不得辦理公證到臺灣使用。

  二、關於已故去台老兵遺產繼承問題

  ()臺灣當局規定,去台老兵的遺產繼承,應自死亡死亡時起三年內提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對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以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算,其遺產繼承時效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止,屆時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利不再受保護。為此各地要抓緊辦理已故去台老兵的遺產繼承公證。實事求是地為去台老兵的繼承人辦理好親屬關係、委託書等公證,爭取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向臺灣有關部門提出繼承申請。對已發佈的委託書,受託人在一個月內無接受委託表示的,當事人應去信催辦或要求退回有關材料另行委託代理人。

  ()為保證遺產順利繼承和調回,遺產繼承人可委託一些組織和個人代理。現推薦如下:

  1.去台老兵在台親友、同鄉會等。

  2.與臺灣律師有聯繫的大陸律師。

  3.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法律諮詢部。法律諮詢部可轉委託臺灣律師。

  三、更改公證書發送程式問題向海基會寄送副本的公證書,公證處應先將公證書副本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審查。公證員協會審查無誤應在三日內通知公證處向當事人送達公證書正本,同時公證協會將副本寄送海基會。經審查認為公證書有問題的,應退公證處重新辦理。

  四、從目前情況看,各地發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需要查證的呈增加趨勢,這在一定程式上反映出公證書存在的質量問題。因此,各地要切實加強涉台公證的管理,努力提高辦證質量,更好地發揮公證機關在維護海峽兩岸同胞的合法權利、促進海峽兩岸關係健康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凡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均按本通知執行。在執行中發現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

 

 

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原居住臺灣地區,於××××年到×××省××市()××()××()定居。在辦理定居手續中,其所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編號××××)及臺灣證照(編號××××)已被××××公安機關收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司法部公證司關於涉台老兵遺產繼承公證中有關問題的函 95〕司公函0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近來,各地在辦理涉台老兵遺產繼承公證的過程中反映一些問題,請示如何處理。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於辦證時未查找到被繼承人有關親屬姓名,因而在親屬關係公證中未予寫明,現已查到有關親屬姓名,當事人及臺灣有關方面要求補充證明,如何處理的問題。

  1.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者,公證處可將原公證書收回,重新出具公證書;如原公證書無法收回,公證處可以出具實體性補充公證書(格式附後)

  2.如當事人提供新情況,但公證處無法得到可靠的證據,可由當事人發表書面聲明,公證處證明聲明書上當事人簽名蓋章屬實。

  二、對於公證書中的人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與臺灣戶籍謄本記載不符,如何處理的問題。

  對這種情況,可由當事人發表書面聲明,聲明書中應寫明原公證書(編號)的內容真實以及與戶籍謄本不一致的原因,公證處證明聲明書上當事人簽名蓋章屬實,公證處不出具實體性公證書。

  三、關於因被繼承人同名同姓同縣,致使公證書有關親屬姓名等與臺灣戶籍謄本中的不符,以及公證書中非因公證處原因發生錯誤如何處理的問題。

  按中國公證員協會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94)公協字05號《關於向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有關問題的函》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四、關於臺灣有關單位提出大陸繼承人可先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和委託書公證書,專門用於委託臺灣律師申請被繼承人的臺灣戶籍謄本,公證處可否辦理的問題。

  公證處可以先辦理委託書公證書,用於委託臺灣律師申請臺灣戶籍謄本,不得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臺灣的戶籍謄本視情可作為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的參考。

  辦證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

 

公證書

 

  (補充公證書格式)

 

  ()××字第××號

 

  經查:本公證處××××年×月×日為×××出具的()××字第××號××公證書中未寫明××(事項),現做如下補充:

  ……

  ……

  本公證書用於繼承×××在臺灣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

  公證員

  ××××年×月×日

 

  注:補充公證書的編號重新編定。

  

 

 

司法部關於向海基會寄送企業資格證明等公證文書副本的復函 司發函〔1993247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公管發(1993)145號《關於當事人要求寄送企業資格證明等公證書副本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企業資格等證明屬於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證明,因此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第二條()和《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第三條5的規定,企業的資格、資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以及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合格證、產品檢驗報告書等公證文書,屬於協議約定應寄送副本的範圍,可以向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

  二、對於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文,批文機關認為無不宜公開內容的,可進行公證並向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

  隨著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用於涉台經濟活動的公證文書必然會不斷增多,希望你們嚴格按《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認真作好兩岸公證文書的使用和查詢事宜。

 

司法部公證司(92)司公函024號“關於能否為李超媛赴台繼承辦理親屬關係公證的復函” 92〕司公函024

廣西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桂司公管字(91)52號《有關涉台繼承公證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認為:生母(或生父)單方送養的子女,能否繼承其生父(或生母)的遺產,我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與生父(或生母)的父女關係是否存在,收養法也沒有明確規定。李超嬡是在生父李憲章已赴台無法徵求其意見的情況下,於一九五一年被生母單方送給楊進傑為養女,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現為繼承李憲章在台遺產,應按部司發(1991)085號《關於辦理涉台遺產繼承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只出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在公證書中可以將李超嬡列在其中,但要寫明何時、何地、被生母單方送給楊進傑夫婦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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