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3, 2019

民法上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之相關法律問題


民法上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之相關法律問題

                 周家寅 公證人

1.  民眾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時可選擇由多人同時為監護人嗎?

意定監護契約可約定委任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且可分別約定每個人負責何種職務,例如可將財產管理與健康照護分別交給不同監護人處理。如果數個監護人沒有約定各自應執行的職務,則應共同執行職務。(民法第1113條之2)

2.  民眾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時有一定的規定方式嗎?

民眾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時,雙方的意定監護契約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委任人(本人)及受任人都必須在場同意契約的內容才可以公證,公證完成時契約就有效成立了,公證人會在公證完成七天內以書面通知管轄法院,契約的生效則會等到當事人受法院監護宣告時才生效。(民法第1113條之3)

3.  民眾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時監護人的選擇有一定的資格限制或規定方式嗎?

由於本次民法修法意旨是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條文明定若當事人已特別約定由何人管理、處分財產,應以當事人意思為優先,法院只會在當事人未做約定或監護人明顯不適任時介入,且民眾立約後得隨時終止契約,若當事人前後成立互相牴觸的意定監護契約,則視為撤回前一版本的契約。(民法第1113條之5)

4.  民眾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後契約會在甚麼情況下生效?

意定監護契約後契約會在本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於意思表示表達或理解已經不能自己為之的時候因受法院監護宣告而發生效力。現行成年監護宣告係以本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例如植物人、重度失智等情形),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前提,法院得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人、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並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如果沒有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或有事實足以認定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例如受任人有詐欺本人財產的重大嫌疑)或顯不適任(例如受任人長期旅居國外),則法院才會依職權照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其他更適合的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之4)

5.  民眾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後在還沒生效前契約會在甚麼情況中途終止或撤回?

(1)立約的雙方任一方得隨時撤回原契約: 法院依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為監護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尚未生效,依委任契約之一般原則,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所為之意思表示,使意定監護契約不成立。本人如就多數意定監護受任人撤回其中一人或數人之委任,或部分受任人撤回受任之意思,此一撤回之結果,即足以造成其他未被撤回之受任人未來執行監護職務之重大變動,如未得其同意,實難強令其接受他人片面決定之結果。惟鑑於意定監護契約之特殊信任關係,本即准許本人及受任人於契約生效前得隨時撤回,毋庸經他方之同意,是以於有多數受任人之情形下,對其中一部撤回者,自亦毋庸經他人之同意。考量此一部撤回之結果將影響契約全部當事人之互動關係,法律規定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民法第1113條之5)

(2)本人得與他受任人另立新契約以取代原契約:

若當事人前後成立互相牴觸的意定監護契約,則視為撤回前一版本的契約,所以當事人間如果要維持原契約某部分之意定監護關係,再變動一部分的意定監護關係,可以重新締約,但也是要重新公證。

(3)以撤回或立新約的方式也都需要公證才能成立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4)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簽訂意定監護契約的本人或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

6.  民眾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要準備那些文件?公證費用怎麼計算?

(1)  民眾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應備文件說明

A.    本人與受任人需親自到場辦理,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公證人確認身分並留存影本於公證人處。

B.    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目前尚未有制式版本,民眾可以依規定請求公證人協助辦理。

C.    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如涉及本人財產管理,應提出財產之權利證明文件及價值證明文件供公證人審閱,據以計算公證費用,或由公證人審酌依照契約內所約定委任報酬計算公證費用。

D.    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如涉及本人與受任人之親屬關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公證人審閱。

(2) 民眾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費用計算方式

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費用不論是在民間公證人處辦理或在法院公證處辦理,均依我國公證法第五章之相關規定計算之。(公證法第108條至第129)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可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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