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30, 2021

台灣及大陸辦理民間借款公證時之注意事項

辦理民間借款公證的注意事項(中國大陸) 2016-01-27 由 法制網 發表于財經 1.民間借貸公證,應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和保證人有能力擔保的證明,抵押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共有人夫妻關係證明,借款協議或抵押借款協議文本,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民間借貸協議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否則,按照無利息借貸處理。 3.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莫貪高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為誘餌借款或非法集資。根據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借貸利率,因利率發生爭議可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不能超過同期央行基準利率的4倍。 5.核對身份,問清是個人還是其單位借款。如債務人身份不明,在訴訟中,就有可能在單位借款與個人借款之間相互推諉,給實現債權帶來麻煩。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finance/z6zkmq3.html 辦理民間借款公證的注意事項(台灣) 1.民間(親人間或朋友間或私人間)借貸公證,應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向公證人提交下列材料: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借款契約書(公證人可協助草擬)及連帶保證人(如有)的身份證明和連帶保證人的身份證明,抵押物(如有)所有權證明(權狀或登記謄本)及價值證明(稅單或現值證明),抵押物共有人(如有)同意抵押的書面,共有人權利證明,借款帳戶資料或本票、支票,及公證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資料。 2.民間消費借貸契約或協議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其數額、利率及給付時期。 3.民間消費借貸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債權人可以持公證人公證時之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借貸利率,但依照新修正通過之民法規定不能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 5.公證人會協助核對當事人身份其協助立約人確認契約內容,但債務人是否有資力還款,則應由債權人審慎考量。

上海及南京針對P2P民間借貸類公證做出限制或嚴加把關

上海暫停民間借貸類公證 P2P抵押類標的或受影響 2017-04-07 由 手機和訊網 發表于財經 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區司法局、市公證協會下發通知,明確為配合有關機關開展「嚴厲打擊以借貸為名的非法謀利活動專項行動」,在市公證協會制定民間借貸類公證的辦證程序細則出台前,自4月5日起,市各公證機構對所有涉及民間借貸類公證、有限合夥公司募集資金及其它涉及非金融機構的理財活動的公證事項,一律暫緩受理,4月5日之前已受理的一律暫緩出證。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由於P2P行業僅界定為信息撮合平台,沒有貸款資質,因此屬於民間借貸公證範疇,P2P抵押類標的或將受新規影響。 記者了解到,看重抵押是國人做借貸業務的傳統思維模式,P2P平台也認為借貸關係中最好的風控就是有抵押,百姓更是相信房產抵押是非常好的風控手段。尤其大城市房價穩定,變現相對容易,因此將房產作抵押最安全有效。而自2013年以來,銀行收緊房產抵押借款,這就使有房產抵押類業務的P2P平台獲得發展良機。同時,相較銀行房產抵押貸款,「貸款速度快」是一些平台必打的「招牌」。此前,記者提及可以去銀行直接抵押貸款,一些平台的客戶經理就暗示,「銀行有些手續你操作不了,我們可以幫你。」 但此次市司法局發佈通知後,一位專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律師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在借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下,出借人不用再打官司,直接可以向所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由於從事房貸和車貸業務的P2P,做風控時大都會去公證處公證。所以,新規對這些業務,特別是抵押品價值較高的大額資產業務會產生一定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網貸之家統計數據,3月P2P網貸行業成交量為2508.43億元,創單月新高,環比上升22.76%。3月有6家新上線平台,比2月略有增加。停業及問題平台為66家,另有6家平台經較長時間停止發標後重新發標,再度歸類為正常運營平台。網貸之家分析師指出,從行業景氣指數的5個維度指標來看,「貸款餘額」仍表現最好,這說明較多平台在這一年內資金有所流入,可見即使網貸行業處於整改階段,仍頗受投資人青睞。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finance/oyea9k6.html 南京暫緩受理民間借貸類公證?暫未接到通知 2017-04-06 由 金證券 發表于財經 金證券記者 王雅樂 實習生 張弛 近日,上海司法局、上海市公證協會發文要求各公證機構暫緩受理民間借貸類公證,《金證券》記者從南京市司法局了解到,南京目前暫未下發類似通知,但南京多家公證處表示,對民間借貸類的公證審查「非常嚴格,也十分謹慎」。 套路深的「套路貸」 「辦理公證的目的在於當出現借款人不按時還錢或者不還錢的時候,可以直接到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並進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憑藉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滬上一位網貸行業人士對《金證券》記者表示,「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債權手續看起來很齊全,甚至有公證文書,但並未經過實質和完整的履行,容易被非法集資、民間高利貸鑽了空子,形成所謂的『套路貸』。」 此前有報道稱,上海一位女士在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4萬,只過了半年,債務就變成了150萬,翻了近40倍,高利貸竟將她告上法庭還勝訴了,她和父母居住的房產也被法院查封。這就是典型的「套路貸」,套路貸人士的套路就是:首先確保貸款合同的真實性,其次打款數額也與合同上的一致,使法庭無從質疑,然後使用各種手段讓欠款金額達到必須拍賣房產的程度,因為之前申請過債權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除了交出房產沒有其他辦法。這樣的套路使得很多借款人陷入了深淵,也使公證機構受到許多質疑、投訴。 《金證券》記者了解到,上海市司法局近期下發了《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暫緩辦理民間借貸類公證等事項的通知》,規定在上海市公證協會制定民間借貸類公證的辦證程序細則出台之前,自2017年4月5日起,上海市各公證機構所有涉及民間借貸類公證一律暫緩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經受理的一律暫緩出證。涉及出售、抵押房產等處分性委託公證,公證員無法判斷是否用於民間借貸的,也適用這一規定。此外,殘疾人及70周歲以上老年人申辦涉及非民間借貸類出售、抵押房產等處分性委託公證時,公證機構應當要求公證申請人指定一名近親屬現場陪同,並對其真實性予以核實。 根據最高法出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間借貸類公證」是指,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金融監管內部批准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進行資金融通行為的公證事項,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委託書、執行證書等公證類別。 《金證券》記者從南京市司法局了解到,目前暫未下發類似通知。不過南京多家公證處表示,民間借貸類的公證審核非常嚴格。 南京公證處相關工作人員對《金證券》記者表示,「我們對這塊業務一直非常謹慎,此前就禁止辦理以借貸為目的的擔保性委託公證,對於民間借貸類公證,我們除了對出借人的資格、資金嚴格審查,對於一些抗風險能力較差的人群,如老人、殘疾人等更會多加提醒,最大程度做好風控。」 《金證券》記者以貸款人身份諮詢可否辦理貸款公證業務,石城公證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可以辦理,但審核「非常嚴格」,該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信息,還詢問了婚姻、戶口、職業等身份信息。鐘山公證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則表示,「具體還要看你的合同內容,資金來源,不是說滿足幾個條件就可以了,這類業務我們做得比較少,審查很嚴格。」 江蘇東銀律師事務所徐賢彪律師對《金證券》記者表示,法律規定,對於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除了「確有錯誤,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外,債權人不得提起訴訟,因此,「公證部門必須要做到完全的風險排除,不然後患無窮。現有的法律法規及公證規則並不完善,公證機構不一定會對所有支持公證文書的基礎實體法律關係進行審查,這就容易被不法分子鑽空子,因此,規範引導民間借貸合同公證顯得尤為重要。此外,投資者要認識到,高利借貸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即便辦理公證,也不能完全杜絕風險。」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finance/lzm4qj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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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州和賓州的一般公證程序及視訊公證程序簡介

理財Q&A/何謂公證?如何進行? 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399/4856892 周芳苑 2020-09-14 03:13 問:我要領養一個小孩,據說要辦公證,請問如何處理? 答:草擬房地產計畫、買房、領養孩子或完成其他的法律或官方手續,可能都要找公證或機構為某些重要文件進行驗證,這就是「公證」(Notary)。 以下這是「公證」相關資訊。 •公證人是什麼? 公證人( notary public)是居住州指定的專業人員,針對您的身分、以及您在重要文件上的簽名進行驗證,確保合同和重要表格的簽名沒有欺詐、偽造或被強迫,並保存重要記錄。 各州通常會依法要求某些特定法律文件進行公證,適用範圍包括遺產規畫文件(estate-planning papers)、授權書(powers of attorney)、醫療代理文件(medical proxy documents)和其他重要表格。 •「公證」的定義 主要是對文件上的簽名進行身分驗證,確保文件合法、簽名真實、以及簽名人有自主性。國家公證人協會(National Notary Association)政府事務副總裁安德森(Bill Anderson)說,藉由公證,簽名文件更完整、可信。 •通常,公證有三類: 第一類:承認(Acknowledgments),根據國家公證人協會,這一類公證就是確認您已自主簽署文件,通常與控制資產所有權(包括財產交易、授權書和信託)的文件相關。 第二類:宣誓(Jurats),要求簽名人確認文件內容屬實,通常涉及與刑事或民事司法相關的文件。 第三類:認證副本(Certified copies),證明重要文件的複印或複製品有效。 通常,合作的律師、房地產經紀人或其他專業人員可研判哪些情況需要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文件,或者,也許非必要但最好有公證人簽字。公證應用程式Notarize執行長金塞爾(Pat Kinsel)說,消費者通常根據要求才進行公證。 •到哪裡公證? 公證人可來自往來銀行、理財規畫辦公室、律師事務所、會計師辦公室、房地產業者、當地郵局、包裹運送店、線上公證網站或Notarize等公證應用程式。 此外,也可找到府服務的公證人,到約定地見證文件簽名;可上網搜尋。 芝加哥律師奎格利(Jennifer Guimond-Quigley)建議,如果正與律師事務所或財務顧問合作,請優先在該辦公室尋找公證人。 •要準備什麼? 主要包括待公證的文件、身分證明如駕照或護照、公證費。 將表格提交公證人前要確保表格完好,以便公證人快速掃描。安德森提醒,文件空白處提供了欺詐機會。 •公證費用怎算? 根據國家公證人協會,公證人收費從50美分到15元不等,有些州會依法制訂費率。 行動公證人收費15元以上,這類公證人會到指定地點進行公證,還要求差旅費。 如果採用Notarize公證應用程式,每份文檔收費25元,用戶可用數位方式進行公證、進而與實境公證人連結。往來銀行可能提供免費公證服務。 •新冠疫情下如何進行公證? 可使用Notarize之類的應用程式,透過視訊通話進行公證,並在線上傳送文檔。 紐約州和賓州州長簽署行政命令,讓人們在疫情下更容易進行遠距公證。 如果還是要見面公證,也許可約在公園等戶外場地進行,或採用「駕車式公證」,簽名人和公證人在各自車上,透過車窗傳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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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疫情下,香港租戶在何種程度上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在當前疫情下,香港租戶在何種程度上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摘要) Damien Laracy(香港律師) Nicole Wong(香港律師) http://www.hk-lawyer.org/tc/content/%E5%9C%A8%E7%95%B6%E5%89%8D%E7%96%AB%E6%83%85%E4%B8%8B%EF%BC%8C%E9%A6%99%E6%B8%AF%E7%A7%9F%E6%88%B6%E5%9C%A8%E4%BD%95%E7%A8%AE%E7%A8%8B%E5%BA%A6%E4%B8%8A%E5%8F%AF%E6%8F%B4%E5%BC%95%E4%B8%8D%E5%8F%AF%E6%8A%97%E5%8A%9B%E6%A2%9D%E6%AC%BE%EF%BC%9F%EF%BC%88%E6%91%98%E8%A6%81%EF%BC%89 冠狀病毒疫情持續,嚴重影響香港經濟。香港是全球最昂貴的商業房地產市場之一,許多企業難免想知道,在困難而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可能性。 何謂不可抗力條款? 商業合同通常包含不可抗力條款,以處理某些(通常當事方不能控制的)事件,這些事件可能會嚴重破壞當事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此類不可預見的事件時,當事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拒絕履行合同。 誰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尋求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首先,當事方必須確保合同包含不可抗力條款。若然沒有明確的條款,當事方不得暗示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條款。然而,有些合同可能包含不可抗力條款,但沒有註明「不可抗力」字眼。為了確定是否存在等效條款,當事方可以尋找以下特徵: a. 觸發事件的定義,例如「超出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以及屬於該定義事件的不完整清單,例如戰爭、天災; b. 觸發事件發生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手續;和 c. 觸發事件發生的後果;通常的後果包括延長時間或解除全部/部分合同義務。 2. 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當事方必須確定該條款的範圍,並證明當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 3. 當事方必須證明不可抗力的事件超出其控制範圍,並不可預見地阻止或延遲了合同義務的履行。不可抗力事件與未履行合同之間的因果關係至關重要。 4. 當事方必須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來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5. 當事方必須證明已遵守不可抗力條款中規定的相關通知形式。由於通常會有通知的時間限制,因此強烈建議各方及時進行。 雖然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重大而難以預計,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仍取決於條款本身,租戶應謹慎審閱,必要時應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各方利益受到保障。 主要障礙在於上述第三個要求。租賃協議中租戶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條款支付租金。根據不可抗力條款的既定原則,並非僅因為當事方在簽署協議難以履行義務,就能解除合同。因此,若沒有出現極端事件(例如政府命令關閉場所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以作隔離疫檢),租戶不太可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來避免履行租賃協議。 可以普通法的合同落空原則替代嗎? 若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普通法的合同落空原則或可為租戶提供一些紓困。根據這個原則,「合同形成後發生某種事情,使在物理上或商業上無法履行合同,或把義務變為與簽訂合同時承諾的義務完全不同時」,可解除合同。然而,合同落空的範圍很窄,使用的門檻亦很高。同樣地,並非僅僅因為難以履行合同,就能使用落空原則。 違反租賃協議的後果 若租戶拖欠租金,但無法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或合同落空原則,則構成不法拒絕履行租賃協議,業主有權要求賠償。除了租金和保證金,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要求賠償剩餘的未到期租賃的租金。因此,租戶若打算援引租賃協議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建議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Damien Laracy(合夥人) Nicole Wong(合夥人) Hill Dickinson Hong Kong 編者按:這是一篇名為《勝者自慎—香港法院駁回逾期執行仲裁裁決的企圖》("To What Extent Can a Hong Kong Tenant Rely on a Force Majeure Clause in the Current Coronavirus Outbreak?")的文章摘要,該文章通過《香港律師》電子報分發,並於2020年3月張貼在《香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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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可令租約提早終止或減租?

疫情可令租約提早終止或減租? 香港\蘇文傑律師 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662933/%E3%80%90%E6%B3%95%E5%BE%8B%E8%BF%B7%E6%80%9D%E3%80%91%E7%96%AB%E6%83%85%E5%8F%AF%E4%BB%A4%E7%A7%9F%E7%B4%84%E6%8F%90%E6%97%A9%E7%B5%82%E6%AD%A2%E6%88%96%E6%B8%9B%E7%A7%9F%EF%BC%9F 新冠肺炎大流行,香港實施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包括旅遊管制及對入境人士強制檢疫14日等,以防止疫情持續爆發。最近不少租戶讀者於Facebook專頁留言,指由於業務受影響而生意銳減,對活動場所、辦公室及店舖需求下降。不論是住宅用戶或商業租客,他們主要關注是能否以疫情大爆發為理由而提早終止租約,或要求業主減租直至疫情緩和。那麼,提早終止租約或減租有甚麼法律依據? 「不可抗力」 一些租約或會載有「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不可抗力」條款的作用,一般是容許租約雙方在發生其「控制範圍以外」事件時,可以一、毋須即時履行租約;二、容許租約雙方暫停或延遲履行租約;三、提早終止租約;或四、完全或局部暫停支付租金。 英國有案例(Thames Valley Power v Total Gas & Power)指出,經濟衰退或市場惡化可能不被視為「不可抗力」。租約雙方需是「實質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約」,而不是「比較困難或利潤較低」。參考該案,租約雙方能否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取決於條款的釋義及相關考慮因素: 1.「不可抗力」條款的範圍是否涵蓋緊急事故、包括全球流行病; 2.是否需要由當局發出確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 3.租約方是獲免除履行合約,還是完全或局部暫停支付租金? 「合同受挫失效」 假如租約沒有「不可抗力」條款,租約是否可依據「合同受挫失效」(Frustration),從而可予終止? 香港在(Li Ching Wing v Xuan Yi Xiong [2014])案例中,租客租住的單位在沙士期間,被衞生署發出隔離令而無法居住約2星期。租客以其簽訂為期2年的租約受挫失效為理由要求終止租約。法院認為,相對於2年的整體使用期,約2星期只佔小部分。盡管「沙士」爆發是無法預見,但並無重大改變未完成的租約性質。因此,法院駁回租客要求終止租約的申索。 寬減租金 至於租戶能否要求寬減租金,需要視乎租約是否載有「寬減租金」條款(Rent Reduction Clause)。假如條款並不涵蓋經濟環境或公共衞生等情況,租戶可能難以通過行使減租條款而獲租金寬減。 租約雙方之可行方案 因此,基於上述法律考慮,租戶可嘗試與業主直接磋商,以達成新安排(包括因應最新營商環境而要求租金寬減);或進行調解(Mediation)而提早完成租約;或就未來疫症風險購買相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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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衍生的商業合同糾紛及因應對策

武漢肺炎疫情衍生的商業合同糾紛及因應對策 https://ws.ma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jk1L2NrZmlsZS9lZDZhODEyMC0wYzVjLTQ3OTQtYThkZS1mNmIzNTkwNWFlODcucGRm&n=5q2m5ryi6IK654KO55ar5oOF6KGN55Sf55qE5ZWG5qWt5ZCI5ZCM57O%2B57Sb5Y%2BK5Zug5oeJ5bCN562WLnBkZg%3D%3D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一節 前言 自 2019 年 12 月初在湖北武漢發現首例武漢肺炎患者以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武漢肺炎疫情」)逐漸蔓延到中國大陸各地,再到日、韓、歐、美等世界各地。2020 年 1 月 20 日,經中國大陸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將武漢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為將武漢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2020 年 1 月 31 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此次武漢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從而,中國大陸各級政府、各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實施了延長春節假期、感染者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交通管制、基層社區防控等一系列措施,構成了以社區防控為主的綜合防控措施。 武漢肺炎疫情是個整體性的、抽象性的概念,從時間、地理分佈、新冠病毒的發展變化等角度來看,武漢肺炎疫情的整體情況往往不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履行,而是通過抽象行政行為(如中央或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等)、具體行政行為(如封鎖、徵收、徵用、交通管制等)、其他防控行為(如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社區防控措施、社區或大廈封閉管理等)、物價異常波動、個體或群體感染武漢肺炎等行為或事件表現出來,進而影響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等。 因此,我們在判斷武漢肺炎疫情對合同簽訂、履行的影響時,既要從整體上分析武漢肺炎疫情對合同簽訂、履行的影響,又要從具體分析基於武漢肺炎疫情而實施的行為或發生的事件對合同簽訂、履行的影響;既要考慮武漢肺炎疫情對全國、全行業的整體影響,又要考慮武漢肺炎疫情對各地、各行業的具體影響及影響程度或大小。 第二節 武漢肺炎疫情衍生的商業合同糾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2 武漢肺炎疫情發生後,所衍生的商業合同糾紛,茲就臺商面臨的問題與困境與臺商面臨的商業合同糾紛類型兩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一、臺商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武漢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是否可以解約、免除責任、延期履行或者要求減價等問題,困擾臺商甚巨,具體來說,可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與正常商業風險三方面加以說明: (一)不可抗力方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 180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117 條、第 118 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020 年 2 月 10 日,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指出,當前中國大陸發生了武漢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註1 2、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律後果有二:一是可作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實踐中,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有大有小,有暫時的也有長期的,並非可一概主張解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二是作為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 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3、從法律規定及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前之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觀點,武漢肺炎疫情原則上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存在 註1黃贊榮,2020,〈疫情下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和應對〉, http://www.gzlawyer.org/info/d7a1581f68b945d1b53bf4f53ae114c6,查閱時間:2020/05/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3 爭議的。據此,當事人因武漢肺炎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例如,因政府發布管控措施直接導致當事人無法履行買賣合同、施工合同、旅遊合同、運輸合同、演出合同等情況的,疫情原因屬於不可抗力,受影響的當事人可依法主張不履行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免除部分民事責任。 (二)情勢變更方面 1、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後,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合同各方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該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雖然武漢肺炎疫情原則上可構成不可抗力,但若在當事人個案中無法主張不可抗力進行抗辯的情況下,具有適用情勢變更的可能性。從構成要件上講,情勢變更明確要求基礎條件的變化導致合同顯失公平。因此,如果個案中武漢肺炎疫情導致合同基礎條件發生變化,雖不至於無法履行,但履行會導致結果明顯不公,則當事人可以主張情勢變更抗辯。例如,消費者因為擔憂疫情,主 動放棄購買某些商品或者服務,那不能使用不可抗力條款,可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再如,如果疫情造成的僅僅是原材料價格大漲,貨物運輸時間延長等,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但按原約定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那麼企業可以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如價款、履約時間等合同條款,以減少損失。 (三)商業風險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4 1、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商業風險屬於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係變化、價格漲跌等。」註2 2、對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全部後果,不能援引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或者情勢變更原則要求免責或要求對方分擔己方損失。例如,疫情發生期間的正常的商品房價格漲跌、資本市場資產價格的正常波動,均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受不利影響的合同一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解除或變更相關合同。再如,在疫情發生之後簽署的工程合同,合同各方對於疫情已經瞭解,所以即使有所損失,也不一定能夠因疫情因素而免責。同時,按法律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則不能免除遲延履行人的繼續履行義務,也不能據此要求對方免除己方的責任。 二、臺商面臨的商業合同糾紛類型 合同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手段之一,任何商事交易都離不開合同。無論是國內業務還是國際業務,都有可能存在因武漢肺炎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情況,但不可抗力條款並非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無論是哪一類合同,都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是否適用不可抗力來維護權益,還是可以援引情勢變更作為抗辯事由,還是應當按照正常商業風險來處理。在此,乃以幾類典型合同的履行為例進行說明。 (一)貨物/服務交易類合同 買賣行為是經濟活動中最常見的一種,買賣包括有形貨物的交 註2 百度百科,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5%B3%E4%BA%8E%E5%BD%93%E5%89%8D%E5%BD%A2%E5%8A%BF%E4%B8%8B%E5%AE%A1%E7%90%86%E6%B0%91%E5%95%86%E4%BA%8B%E5%90%88%E5%90%8C%E7%BA%A0%E7%BA%B7%E6%A1%88%E4%BB%B6%E8%8B%A5%E5%B9%B2%E9%97%AE%E9%A2%98%E7%9A%84%E6%8C%87%E5%AF%BC%E6%84%8F%E8%A7%81/18577296?,查閱時間:2020/08/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5 易,還包括無形資產和服務的交易。貨物/服務交易類合同典型如貨物進出口合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運輸合同、旅遊合同、住宿合同、會展合同等。而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後,例如,疫情後,政府的封城令,導致貨物無法運送,不可歸責於雙方。合同將直接無法履行,此時受不可抗力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對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 對於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或個人停產、停工、停業,從而對合同履行的主給付義務「貨物交付」產生實質障礙的買賣合同,受影響一方可主張不可抗力來止損。對於因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從而導致「服務交付」產生實質障礙的運輸、旅遊、會展合同,當事人亦可主張解除合同以避免損失的擴大。 (二)樓宇/廠房租賃合同 企業或個人為經營需要,絕大多數情況下採取租賃物業進行辦公營業的方式。對於承租人提出的要求減免租金要求,要具體分析。對於因武漢肺炎疫情停止運營的樓宇,例如因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因疫情防控需要,發布強制停產停業通知,造成租賃的房屋完全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承租方無法繼續使用場地,可以主張不可抗力進行抗辯,視情況減免租金。不少地方政府出臺政策,對承租人予以支持,例如廣州市國資委對市屬國企物業免租和市屬銀行中小微企業融資優惠讓利預計達 23 億元以上,減免租金面積預計超過 600 多萬平米;上海市國資委對符合條件的 3.5 萬個中小企業減免今年 2 月、3 月租金約 25 億元。此外,企業在提供產品、履行服務過程中,也會大量涉及租賃合同。如春節期間的廣州花市,不少企業、個人會租賃場地進行經營。因春節期間相關活動無法進行,自然可適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註3 對於絕大多數仍在運營的樓宇、廠房等,租賃合同客觀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礙,無法進行不可抗力抗辯,若承租人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重大,也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基於情勢變更原則予以酌情減 註3黃贊榮,2020,〈疫情下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和應對〉, http://www.gzlawyer.org/info/d7a1581f68b945d1b53bf4f53ae114c6,查閱時間:2020/05/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6 免,亦可考慮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48 條規定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註4 (三)工程承包類合同 此類合同,可以從承包方與發包方兩方面來說: 1、從承包方角度來說,政府為應對疫情採取的各項措施,幾乎必然會直接導致工程現場工作的停滯,從而造成工期延誤;復工後,能否以原來的價格進行勞務分包也是一個問題,如為保障工期,則勞務人員薪酬支出勢必上漲;承包人對於所僱傭人員有義務進行防疫及提供身心健康保護,屆時為履行相應義務而產生的措施費、管理費實際支出勢必大幅提升,面對固定單價合同或固定總價合同,會存在明顯的施工成本提升;疫情解除後,不排除一定時期內價格波動的可能,如施工合同採用固定價格,或者實際漲幅超過合同約定的可調價幅度,該部分損失承擔亦是個問題。 2、從發包方的角度來說,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運營困難,可能會因財務狀況惡化而影響到期工程款的支付能力;一些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專案,例如原計劃需要搭建的臨時設施因疫情原因被取消,所涉及的工程類專案就會失去繼續履行的必要,可能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而導致合同解除。因此受疫情影響產生的施工合同各項損失,如果合同雙方對於損失的承擔問題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程式進行解決;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且合同雙方無法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的,爭議雙方可依據《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依法裁 判確認解除、變更合同。 (四)融資借貸類合同 關於融資借貸方面,法律上的規定和實務上的作法有所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註4 最高人民法院,2020,〈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9691.html,查閱時間:2020/08/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7 1、涉及企業或者個人的融資借貸類合同主要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含企業間借貸、P2P 網路借貸)、金融借款合同、典當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股權性融資的對賭協議等形式。鑒於該類合同的主要義務為「金錢給付」,而「金錢給付之債,不得主張不可抗力」,即金錢債務不得免責,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問題,這是民法理論的通識。其理由是,不可抗力與「金錢給付」之間無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該類合同項下的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很難通過主張不可抗力來抗辯。 2、但是在客觀上,武漢肺炎疫情會對企業資金鏈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有鑒於此,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註5因此,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協商工作,降低違約風險。同時,儘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的影響因素之一。 第三節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註6,其中關於合同案件的審理方面,分別列出八點指導意見,就法律上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等方面,分別以合同目的能否實現、合同可 註5 中央人民政府,2020,〈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查閱時間:2020/05/25 註6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武漢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0181.html,查閱時間:2020/06/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8 否繼續履行、人工、原物料、物流等成本是否增加等情形,而提出指導意見,茲就一般買賣合同、防疫物資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房屋租賃合同、國企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培訓合同等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一、一般買賣合同 (一)是否影響合同目的實現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繼續履行是否顯失公平 1、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致產品大幅降價,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貨,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款,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履行期限。 3、已經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防疫物資買賣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9 (一)哄抬物價 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防疫物資買賣合同後,將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買受人請求將出賣人所得利潤作為損失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政府徵調 因政府依法調用或者臨時徵用防疫物資,致使出賣人不能履行買賣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四、一般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房屋用於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而預訂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該活動取消,承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國企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以及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於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10 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七、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實現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調整培訓費用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通過線上培訓方式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實際情況表明不宜進行線上培訓,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有時限性要求的培訓合同,變更培訓期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11 11 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培訓合同解除後,已經預交的培訓費,應當根據接受培訓的課時等情況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還。 第四節 臺商解決問題與困境的應對建議 目前中國大陸所遭受的武漢肺炎疫情尚未結束,同時因為不同合同約定和履行情況也千差萬別,因此建議合同各方在遭受相關損失的情況下,應當首先採取及時通知、合理防止損失的擴大、保留/獲取和提供證明材料、及時協商相應措施進行初步應對,並對中國大陸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有關疫情減免政策多加注意。疫情影響結束後,對於未能通過協商手段達成一致的爭議事項,應及時採取訴訟或者仲裁等法律手段以解決爭端。 一、履行通知義務並提供適當證明 中國大陸《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合同當事人應當基於事實求是和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將己方的實際情況通告對方。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特別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合同對不可抗力的通知有特別約定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通知,並提出適當的訴求和合理的解決方案,以便降低雙方的損失。 二、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受武漢肺炎影響的一方,盡可能控制損失的發生和擴大,履行其合理減損的法律義務;對於一方怠於履行減損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應當歸於責任方承擔。相對的,收到通知的合同一方,也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力所能及的對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12 三、搜集並保留證據 對於不可抗力的事實證明,影響日後合同的履行責任有無極大小,對於臺商的經營管理至為重要,因此如何蒐集並保留有關不可抗力的證據,攸關臺商權利與義務至钜。換言之,對於因武漢肺炎疫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當搜集並保留足夠的證據,以應對日後協商或訴訟、仲裁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需要。 四、採取協商或者訴訟、仲裁手段 此次武漢肺炎疫情和「非典」疫情的影響比較類似。2003 年 6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其中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進行處理。我們相信立法和司法機關也將出臺相關規定以處理因武漢肺炎疫情引發的合同爭議,屆時受本次疫情根本性影響而又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合同當事人可考慮提起訴訟以解決爭端。 對於雖不存在履行障礙,但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履行結果明顯不公的,要積極採取協商方式變更合同條款,也可以訴諸法律救濟途徑,請求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五、中國大陸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有關疫情減免政策 (一)中央政府方面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住建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八部門於 2020 年 5 月 9日聯合提出指導意見,其具體內容如下: 註7中國大陸央視財經報導,2020,〈大福利!國家為這些人免租、減稅、放貸!這類租戶直接免 3個月租金→〉,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502742981804199?_wb_client_=1,查閱時間:2020/06/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13 1、總體要求 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壓力大,國有房屋租賃相關主體要帶頭履行社會責任、主動幫扶小微企業,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相關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各級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視需要給予適當支援。房屋租金減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援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優先幫扶受疫 情影響嚴重、經營困難的餐飲、住宿、旅遊、教育培訓、家政、影院劇場、美容美髮等行業。 2、實施房屋租金減免 (1)推動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於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 3 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 (2)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包括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屬國有房屋)出租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支援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 (3)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3、完善財稅優惠政策 (1)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包括中央轉移支付、地方自有財力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 (2)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現行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落實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14 內增加優惠利率小額貸款投放,專門用於支付房屋租金。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貸款等政策,以優惠利率給予資金支援。 (2)對實際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視需要年內給予基於房屋租金收入的優惠利率質押貸款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推廣基於房屋租金收入的質押貸款產品。 (3)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實際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產經營性貸款,受疫情影響嚴重、年內到期還款困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視需要通過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臨時性還本付息安排。 5、穩定房屋租賃市場 (1)鼓勵將國有房屋直接租賃給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確需轉租、分租的,不得在轉租、分租環節哄抬租金。 (2)在受疫情影響繳納租金確有困難時,承租人與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協議的前提下,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穩定租賃關係,出租人可適當減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3)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糾紛調處機制,引導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因疫情引發的租賃糾紛。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渡過難關,儘快復工複產、複商複市,推動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4)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工作,並加強督促指導。各地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實施方案,抓緊把相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支援力度,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應對武漢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把思想認識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各項要求儘快落到實處。 (二)地方政府方面 中國大陸部分城市及地方法院也相應發布了疫情防控期間相關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1、如廣東省高級法院於 2 月 10 日發布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其中第六條規定:「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導致買賣、租賃、旅遊、住宿、餐飲、運輸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雙方 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註8 2、上海市近日出臺《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減免企業房屋租金等 28 條綜合政策舉措支持企業抗擊疫情,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3、山東省提出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 1-3 個月的房租﹔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發布致全市租賃行業倡議書,建議房東對租金進行適當減免﹔浙江杭州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對免租金 2 個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這些措施,讓企業和個人感受到濃濃暖意。註9 參考文獻 1. 中國大陸央視財經報導,2020,〈大福利!國家為這些人免租、減 稅、放貸!這類租戶直接免 3 個月租金→〉,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50274298 1804199?_wb_client_=1,查閱時間:2020/06/30 2. 王俊嶺、方紫薇,2020,〈減免房租 共渡難關〉, 註8呂萬裡,2020,〈【建緯觀點】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對商業租賃合同影響的法律分析及建議〉 http://www.360doc.cn/article/22551567_910193283.html,查閱時間:2020/06/30 註9王俊嶺、方紫薇,2020,〈減免房租 共渡難關〉, http://finance.people.com.cn/BIG5/n1/2020/0219/c1004-31593787.html,查閱時間: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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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出租人申報租賃所得時應納入計算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ot8515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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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新冠病毒疫情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須知

大陸台商對新冠病毒疫情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https://www.sef.org.tw/files/6297/EF055A60-E1BD-42E5-91B8-060F1F0F5447.pdf 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合同履行 2002 年 SARS 疫情於在中國大陸廣東省首次爆發後,引發各界恐慌,並擴散成為全球傳染病疫潮。這次,世界衛生組織於 2020 年 1 月 30 日宣佈 2019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中國大陸不少公司與企業因此把開工日期定在 2020 年 2 月 9 日之後,中國大陸政府為了避免疫情蔓延,而進行各項防控措施。但各項管制政策使得企業間正常的合同履行 行爲因而受阻,在中國大陸的台商就企業間待履行的合同該如何處理呢?如因疫情致合同不能履行衍生等糾紛,可否主張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筆者謹從實務案例及中國大陸《民法總則》第180 條與《合同法》第 117 條、第 118 條等規定進行探討。 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中國大陸的「不可抗力」制度在《民法總則》第 180 條及《合同法》第 117 條均有規定。按法律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乃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應依《合同法》規定適用。如果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有特別約定,則應在不牴觸或減損《合同法》規定一般原則的情況下,適用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此次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中國大陸各省市陸續頒行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禁止開展聚會活動、春節假期延長等病毒阻斷措施。人民對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與各項行政措施不可預見,更不能避免疫情傳播以及正常生產生活受到影響,至今疫情持續蔓延,對症藥物的研發尚需時日,各項行政措施仍常備不懈,故本次疫情可歸為「不可抗力」事件。對照 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爲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 117 條和第118 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亦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註 1)。 台商在中國大陸主張不可抗力,其適用的原則與例外 (一)不可抗力適用的原則: 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1、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 2、一方當事人無法依約履行合同時,應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同時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無法履行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即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同時,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立即或及時通知對方。再者,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證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對合同履約的影響,並提出免責主張。針對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台商可提供中國大陸政府所採取防疫措施的相關政策文件,以此證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同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 2020 年 1 月 30 日發布通告,公司法人可就國際貿易合同向其申請出具「不可抗力證明」(註 2)。 (二)不可抗力原則的例外情形: 不可抗力原則於下列情況,則不能主張適用: 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訂立的合同;2、金錢給付義務;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在合同遲延履行之後。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1、民事責任的免除:依《合同法》第 117 條第 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解除權:依《合同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解除合同。 3、減輕損失的義務:依《合同法》第 118 條第 1項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台商因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致合同不能履行,應申請「不可抗力證明書」 近日有浙江湖州 A 汽車配件製造企業(以下簡稱「A 企業」)為法國標緻公司非洲工廠機殼體供應商,因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向境外客戶交付產品,衍生合同不能履行情形。如不能及時提供無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證明,A企業不僅要承擔價值 240 萬人民幣的直接合同損失,還可能會因導致對方生產線停產兩周造成約 3,000 萬人民幣的損失被追償,A 企業的商譽更會受到巨大影響。 A 企業遂於 2020 年 2 月初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線上認證平台申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並提供相關資料,經過審核後收到證明書。前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是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因申請人的申請,對於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出具後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A 企業也因取得前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而得向合同對造依中國大陸《合同法》第 117 條不可抗力規定,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註 3)。 另因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有合同不能履行等糾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表示:關於民商事合同糾紛的處理,法院會根據疫情對於合同履行產生的實際影響,依下述四個方面的原則判斷(註 4): 1、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既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強調推動當事人在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共克時艱基礎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2、堅持合同嚴守原則,鼓勵合同按約正常履行。 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原則上鼓勵合同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對於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3、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合同解除問題。 對於因疫情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對當事人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公平處理。 4、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法適用「不可抗力」 或情事變更原則(註 5)。因依法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對於構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錢債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對於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卻導致合同履行十分困難,尚未達到不能履行合同程度,惟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註6)的,可以參照「情事變更原則」(註 7)處理。 亦即,當前中國大陸發生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對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故台商如因疫情防控措施致合同不能履行情況,應申請「不可抗力證明書」,並根據中國大陸《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主張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藉以維護合法權利。 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及經營業務除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也要隨時注意司法實務機關針對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所發布的處理原則,如因疫情防控措施致合同不能履行情況,應申請「不可抗力證明書」,並根據中國大陸《民 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主張因「不可抗力」致履行合同所受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藉以免責進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註 1:「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嗎?」,鍵聞 CHAINNEWS,2020 年 1 月 31 日,肖颯,https://www. chainnews.com/zh-hant/articles/212097642392.htm。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2 月 19 日。 註 2:「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中國法下的不可抗力」,Baker McKenzie,2020 年 2 月 17 日,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718336b-4e94-45d0-9948-c6ac58cc6bd2。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2 月 19 日。 註 3:「中國貿促會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海商法研究中心,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yNTQzNDY0NA==&mid=2247489472&idx=2&sn=71f27e28b1c0e3d34a108af99274ed20&chksm=e87e9abbdf0913add078e6e5d4fdeafe20eb21b26286aa4f6edef69294f1a38e100b697b59c2&scene=21#wechat_redirect。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2月 19 日 註 4:「上海高院:因疫情防控合同不能履行,可認定為不可抗力」,仲裁圈,https://mp.weixin.qq.com/s/gGY-AOgBQE_M4QHp5hjwag。最後瀏覽日期:2020 年 2 月 19 日。 註 5:王利明著:「合同法新問題研究」,頁 586,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 年 1 月第 1 版:「…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二者的功能不同。不可抗力為法定的免責事由,除了合同責任以外,其還可以適用於侵權責任等其他責任形式中…而情事變更原則則主要適用於合同責任領域。第二,在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必須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適用 情事變更原則,則並不一定要求合同處於不能履行的狀態…。第三,不可抗力的發生並不必然導致情事變更。…第四,在出現不可抗力以後,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確切證據,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義務,則可以自行停止履行合同,並免於承擔違約責任。但情事變更事由出現之後,當事人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裁決,才能夠變更或解除合同。」。 註 6:李永軍著:「民法總則」,頁 766 至頁 774,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 年 1 月第 1 版。 註 7: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合同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26 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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